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校园机动车及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基础实验与实训中心发布时间:2021-05-14浏览次数:476
各单位: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校园行驶安全管理,预防机动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摩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自然自爆引发火灾,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1、未办理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输入的教职员工,请于5月21日前,凭个人申请、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到学校保卫处综合科办理信息输入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届时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机动车和无牌电动车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2、外来车辆、人员按照《合肥学院外来人员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办理申请备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有关规定,规范广大师生及家属区住户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充电安全。 4、严禁电动车进入办公楼、教学区、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馆、食堂等室内停放,严禁在校园公共建筑、家属楼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场所私接乱拉接线板对各类电动车进行充电。 5、严禁将电动车电池拆卸带进办公区、教学区、地下车库及学生宿舍充电。 6、严禁机动车、电动车在校园内超速行驶,限速为20公里/小时。 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动车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电动车引发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避免由电动车引起的突发安全事件。保卫处将组织物业安保人员不定时对校园及家属区进行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及时制止、警告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将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卫处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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