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实施好保交楼政策
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保交楼、稳民生。
9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因城施策运用政策工具箱中的工具,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实施好保交楼政策。
7月25日,银保监会全系统2022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座谈会指出,支持地方做好“保交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配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指出,支持多省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处置化解个别企业、个别机构风险事件。牵头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维护房地产市场融资平稳有序,引导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下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8月12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通气会上再度表示,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力度,银保监会积极指导银行在配合地方政府压实各方责任的有序安排下,积极主动参与合理解决资金硬缺口的方案研究,做好具备条件的信贷投放,千方百计推动“保交楼、稳民生”。
8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房地产纾困基金设立运作方案》。郑州市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央企、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房地产企业代表等,决定成立一个规模暂定为100亿元的房地产纾困基金方案。纾困模式分四种,一是“棚改统贷统还”模式,由政府平台公司接收,后期政府主导;二是资产大于负债的项目,可选择“收并购”模式,由政府组织国央企、金融机构对接,解决企业现金流问题;三是资不抵债的,可采用“破产重组”模式,由政府组织破产重组,以保证项目交付;四是销售不畅、建设资金困难的,可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模式,由政府组织专项建设贷款。
9月14日,住建部定调,房地产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坚持房住不炒是做好房地产工作的根本遵循,要健全住房市场和保障两个体系,努力实现三稳目标,完善人房地钱四个要素联动机制。
9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向市支付全国首笔“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保交楼”项目。
二、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优化
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2022年6-8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可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底前,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9月30日,财政部发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三、限购限售政策松绑
7月6日,成都住建局官方微信号发布《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后,居民即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
8月3日,长沙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
8月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消息,中心城区老年家庭(60周岁及以上)购买试点3宗地块的住房,并把户口迁至试点项目所在地的。老年家庭名下无住房且不在途贷款的,普通住房执行首付比例35%、非普通住房执行首付比例40%,以及相应的贷款优惠利率;购买试点项目14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按首套房首付比例35%、二套房首付比例60%执行;其子女可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
8月26日,济南市将“非本市户籍家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近2年内连续1年调整为累计缴纳6个月可在限购区购房;将大学学历以上购房者缴纳社保满3个月调整为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累计缴纳社保满3个月可在限购区购房”。9月15日,济南市规定,除继续对二环以内的历下区、市中区区域实施限购外,其他区域不再进行限购。
9月16日,南京市将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新模式,即二手房交易中无需提前还贷或垫付资金。
9月16日,苏州市规定,非苏州市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直接在苏州市姑苏区、相城区、吴中区、高新区购买首套房。
9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天津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对于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9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创新驱动转型、人才引领发展”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已落户杭州户籍家庭或在杭州工作且有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的非杭州户籍家庭,可在萧山区义桥、临浦、衙前、南阳、新塘、戴村、河上、浦阳、所前、进化、瓜沥、靖江、楼塔、益农、党湾等镇街购买住房。符合条件的杭州户籍家庭在萧山区上述镇街购买第二套住房不受落户满五年的限制。各类家庭在限购区内限购的住房总套数不变。
四、购房资金支持力度加大
7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调整共同申请人的范围。一是将公积金贷款定义调整为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二是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还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7月22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至40%。同时,取消首套房面积限制性要求。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规定,即对首套房面积不再有限制性要求。
7月25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
8月1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按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
8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发布《关于实施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8月12日,山东省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至40%。
7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局与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财政将给予购房款0.6%的补贴。
9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出台《“聚力人才招引 助力产业强区”的若干意见》。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购买富阳区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助。
9月26日,南昌市经开区发布了《推动房地产业稳增长促发展购房消费补助实施办法》,在经开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给予每套发放6000元现金;购买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套发放4000元现金;购买非住宅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给予每套发放6000元购房现金;购买非住宅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套发放4000元购房现金,以上现金赠送兑付在缴清契税后。
五、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完善
8月3日,长沙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采取“全额全程、流向流量、监测监管”方式,强化“政府监控、银行监管”模式,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等购房款,必须全部通过监测专户存入监管账户,加强对资金流向进行全程监测,对项目工程建设款实施重点监管,保证资金“留在项目、留在当地”,优先用于项目建设,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8月3日,从青岛多家银行及开发商处获悉,青岛市要求所有楼盘封顶后,银行再发放按揭贷款,青岛市也成为首个在此类制度上做出创新和突破的城市。
六、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一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三是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
9月21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十四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可按照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