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关于建立联动监督、线索联合排查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党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10







院党委〔202355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关于建立联动监督、线索联合排查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合肥学院关于建立联动监督、线索联合排查机制的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学院委员会

2023619





合肥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3620日印发



合肥学院关于建立联动监督、线索联合排查

机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融合贯通,整合监督执纪力量,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为根本任务,加强纪检监察机构与党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推进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职能部门日常监督有机结合。

第三条 通过监督协同、信息沟通、人员协作,及时排查、发现并处置问题线索,精准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及原因,努力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构建整体联动、高效协同的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廉政风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律作风等问题和线索,在进行整改和处置的同时,原则上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通报。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受理和发现的学校党员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属于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管辖的,应将信访举报材料和问题线索(包括初步核实了解后的主要证据等材料)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办结后,原则上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第六条 根据校党委安排部署,校纪委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围绕学校重要决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重大项目建设、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巡视巡察及审计整改等工作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师违反师德师风等问题共同开展线索联合排查调查。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抽调专业人员协助办案的应全力支持。

第三章  联席会议

第七条 根据省纪委、校党委工作部署,不定期召开联动监督、线索联合排查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负责召集,参会人员包括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安排、会议记录、会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材料归档,督促落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一)研究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线索联合排查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分析研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在履行第一监督责任中发现的需要联合排查的问题线索。

(三)分析研判巡视反馈、内部巡察、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对其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四)分析研判可以由职能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跟进处置的一般性的问题。

(五)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接收的需要联合排查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需要研究通报的事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报告。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程序和工作实效的组织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严明纪律规矩,严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问题线索联合排查工作内容和移交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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