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党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6-16   浏览次数:10








院党委〔202348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修订)》的通知


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学院委员会

2023526






合肥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3530日印发

合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录取监督工作,推动招生录取监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实现依纪依法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含专升本、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研究生及所有向社会招录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重在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重在监督执纪问责,是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工作监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督促各招生部门和教学单位落实“一岗双责”,切实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有利于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招生录取期间,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成立由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的监督小组,具体实施对命题、制卷、试卷保管、考试、阅卷、复试和录取等重点环节和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职责权限:

1.对国家和安徽省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等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依纪、依法对涉及招生录取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参加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招生工作会议,对招生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提出监督制约、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3.监督检查招生考试录取的组织、实施和监管情况。在考试及录取期间,监督招生考试命题、计划执行、录取操作等关键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工作。

4.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等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5.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等行为和现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

6.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安徽省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等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开展相关调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7.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报告涉嫌重大招生录取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8.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招生录取监督工作职责。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中,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2.责令被监督部门和人员停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3.对信访投诉、违反上级和学校规定的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对于经调查,认为需要取消考生预录取资格的,建议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建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停止其参加招生考试、录取和其他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依照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实行事先报备制度。凡属招生录取监督的事项,相关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根据《合肥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办法(试行)》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进行报备,以便安排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督促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对参与命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招生、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度。招生管理部门须在招生网页上公布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电话和邮箱。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我校招生考试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和招生录取监督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录取工作和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保密制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所有参加招生录取重要环节工作的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应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招生录取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力、物力保障,以便掌握招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招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监督任务和要求,不得缺岗、串岗。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合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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