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首页
部门简介
部门简介
内设机构
收费管理科
会计科
综合管理科
校园卡服务中心
预算管理科
项目管理科(预设)
政策法规
学院规章制度
国家政策法规
财务查询
财务综合服务平台
学生缴费
财务通知
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
财务动态
网报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4-06
浏览次数:
759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码
1
/
3